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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江苏石立律所黄蓉律师助力厘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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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9 · 2005人看过
导读:黄蓉律师2018年起执业于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服务核心地区为江苏扬州。她承办案件逾千件,在民商事等多领域经验丰富。此次其参与扬州市XX与苏XX、郭XX等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中发挥作用,推动案件按法律程序处理。
扬州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江苏石立律所黄蓉律师助力厘清责任

律师背景与专长

黄蓉律师现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企业法律顾问部主任及公司与商事部委员。她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2018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纠纷等多个领域,尤其是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人事争议解决等细分类型上,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她还是江苏省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治理业务委员会委员、扬州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在企业合规领域也颇有建树,其主导研发的法律产品还在2023扬州企业合规法律产品最佳实践大赛中荣获金奖。

处理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在扬州市XX与苏XX、郭XX、扬州XX公司的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黄蓉律师作为扬州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原告扬州市XX请求判决被告苏XX、郭XX支付租金欠款90232元,被告扬州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XX和郭XX对欠款事实和金额无异议,但称因未收到发包方工程款无法给付租金。而被告扬州XX公司辩称未提供担保,且原告请求已超诉讼时效

案件焦点与法律适用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本案债务是否已超诉讼时效。经审理,被告郭XX最后一次给付原告租金是20XX年X月X日,原告于20XX年X月X日诉至法院,未超出诉讼时效,法院对被告扬州XX公司提出的已超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二是被告扬州XX公司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查明事实,扬州XX公司第一项目部为案涉租赁合同进行了担保,但项目部为临时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x》第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所以被告扬州XX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苏XX、郭XX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已履行XX租赁义务,被告苏XX、郭XX未能按约履行租金给付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苏XX、郭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钢模租金90232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扬州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8元,由被告苏XX、郭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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