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当事人L某深陷困境。他在2023年4月至5月期间,虚构“做X事”“金首饰开光”等事由,骗取被害人104,664.8元,且此次犯罪发生在其因诈骗罪被判处缓刑的考验期内。公诉机关认为L某构成诈骗罪,若未退赔则依法判处。面对这样不利的局面,L某聘请了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吉强律师为其辩护。李吉强律师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刑事领域经验丰富。
挖掘法定从宽情节
李吉强律师深入研究案件后,首先从法定情节入手。他指出L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也无异议,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通过详细梳理案件事实,紧扣这些法定从宽情节,为后续的辩护打下了坚实基础。
强调主观悔罪态度
考虑到L某因年龄、文化程度及经济条件限制未能退赔,李律师着重强调其主观恶性和悔罪态度。L某多次表示深刻忏悔,在羁押期间遵守监所规定,表现良好。李律师将这些情况清晰地呈现给法庭,让法官全面了解L某的情况。
争取量刑平衡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缓刑考验期内漏罪的数罪并罚量刑。李律师请求法院在数罪并罚时充分体现从宽政策,避免重复评价。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虽未完全采纳“降低刑期”的请求,但在公诉机关建议基础上,充分考量了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L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较同类案件平均刑期降低3-6个月,实现了案件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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