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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从聊天记录与资金陈述辨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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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440人看过
导读:当下民间借贷纠纷频发,合同效力认定是关键。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杨静律师,自20XX年执业以来承办大量民商事案件。在这起民间借贷二审案中,她凭借丰富经验和对法规的精准把握,在庭审中有力辩论,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的杨静律师,拥有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且曾是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自20XX年执业至今,已承办逾500宗案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一审判决:驳回诉求

本案上诉人谭某因与被上诉人叶某、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孙某、叶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谭某提出多项诉求,包括让叶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补偿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并要求其余被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一审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驳回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均由谭某负担。

二审上诉:争议焦点明确

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多项上诉请求,核心争议集中在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谭某认为一审认定合同无效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称不存在资金方,且自己可证明有财力出借款项,借款是自有资金,还提出一审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等。

杨静律师代理:有力回应

杨静律师作为四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进行了有力回应。她指出谭某是投资并非民间借贷关系,且谭某在微信中多次承认存在资金方,并非自有资金出借。对于谭某二审提交的证据,杨静律师也进行了合理质证,如对王X银行流水,虽确认真实性,但不认可合法性和关联性,指出无法证明借款资金来源。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谭某与孙某的聊天记录来看,谭某关于“资金方”的解释不能自圆其说,且其对案涉款项资金来源的陈述前后不一致。根据相关规定,出借人用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自有所有的资金,在谭某未能举证证实借款来源于自有资金的情况下,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最终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这起案件中,杨静律师凭借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对法律规定的深入理解以及在庭审中的出色表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她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的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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