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炳昂律师,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中共党员且担任该所党支部书记,自2018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婚姻家事和刑事辩护双领域深耕。下面将通过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来展现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案件背景
被告单位江阴XX公司,法定代表人冯X。20XX年X月至XX月,冯X在担任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为偷逃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方式,从常州某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14万余元,税款合计16.6万余元,且已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损失16.6万余元。20XX年X月,冯X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此外,冯X于20XX年XX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XX年X月X日。案发后,某铜材公司在法院审理期间全额补缴涉案税款。
辩护策略
邹炳昂律师作为被告人冯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重点围绕量刑情节提出辩护意见。一是被告单位在法院审理期间已全额补缴税款,挽回国家税款损失;二是被告单位、被告人冯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三是冯X系初犯,无类似前科;四是本案税款损失已全部弥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邹炳昂律师建议对冯X从轻处罚。
辩护成果
本案的辩护难点在于冯X处于缓刑考验期,且漏罪发生在缓刑判决宣告之前,依法必须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邹炳昂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冯X沟通,确认其认罪悔罪态度,并督促被告单位尽快补缴全部税款。庭审中,邹炳昂重点强调税款已全额补缴、国家损失已挽回这一关键情节,结合认罪认罚制度,成功说服法庭对冯X从轻判处。尽管法院基于“漏罪”的特殊性未采纳缓刑建议,但在数罪并罚时充分考量了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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