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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起纷争,续保观察期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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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125人看过
保险理赔专业律师 田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2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2202311599854
擅长领域:金融保险
咨询电话:15093639958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专利代理经历;执业优势:熟知各大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擅长保险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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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杨某某购买被告某财险公司健康保险并按时续保,因病申请理赔时,被告对重度特定药品费用拒赔,称附加险有观察期。杨某某委托田洁律师起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付保险金。
保险理赔起纷争,续保观察期引争议

在医院的病房里,杨某某望着窗外,满心焦虑。他此前购买了某财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一直按时续保,没想到这次因肺腺癌住院,申请重度特定药品费用理赔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他找到了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的田洁律师。田洁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已承办案件逾200件,在各类法律事务上有着丰富的经验。

理赔遭拒起纠纷

某年某月,杨某某购买了被告公司的某健康保险,一年一续保且无观察期。某年某月初,他因肺腺癌住院,出院后申请理赔,被告对个人医疗责任费用进行了赔付,但对重度特定药品费用拒赔,理由是附加条款有三十天观察期。杨某某不服,认为购买时公司明确表示按时续保次年无观察期,且主险能理赔,附加险却拒赔不合理。与被告沟通无果后,杨某某委托田洁律师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庭激辩真相明

庭审中,被告辩称杨某某属于等待期出险,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承担特定药品费用。田洁律师则指出,案涉保险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约定“续保、意外医疗无等待期”,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告知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被告销售人员也认可公司宣讲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等待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

判决胜诉维权成

法院认为,对保险合同等待期中“续保”的理解,应是对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自某年某月某日案涉保险合同整体已生效,不区分主险与附加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杨某某保险金若干元,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田洁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杨某某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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