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杨某某购买保险并按时续保,却在理赔附加险时遭遇拒赔,保险公司以附加险有三十天观察期为由拒绝赔付。主险能正常理赔,附加险却不能,这一矛盾让案件陷入复杂困局。
理清合同条款
田洁律师深入研究保险合同,发现《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中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意外医疗责任无等待期”。但保险公司称附加险有等待期,而该附加险是保险升级时新增且投保人不可选择。田洁律师抓住这一关键,指出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告知原告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
结合证人证言
为进一步证明观点,田洁律师申请被告公司销售人员闫某出庭作证。闫某证实公司曾宣导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观察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而被告申请的证人张经理虽称宣传彩页说明附加险有等待期,但缺乏有力证据。
争取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田洁律师强调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最终法院采纳其观点,认为“续保”应理解为对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成功为原告破解理赔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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