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购买健康保险,按时续保。后杨某某因肺腺癌住院,主险获赔,但附加险重度特定药品费用遭拒赔,被告称附加险有三十天观察期,杨某某属等待期出险,不应承担赔付责任。杨某某不服,委托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的田洁律师代理诉讼,此时案件形势对原告极为不利。
田洁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在民事类案件上有丰富实践经验。接手此案后,她仔细研究保险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发现《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中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意外医疗责任无等待期。”
庭审中,田洁律师指出,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告知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三十天。且被告公司销售人员认可,保险升级时公司宣讲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等待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所以,对“续保”的理解应是对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而非仅对已投保险种。
最终,法院采纳了田洁律师的观点,认为自合同生效起不区分主险与附加险,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田洁律师凭借对合同条款的精准把握和有力的辩护,成功为原告逆转了不利局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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