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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续保引纠纷,附加险等待期成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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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817人看过
导读:原告杨某某购买被告某财险公司健康保险并按时续保,因肺腺癌申请理赔,被告对附加险特定药品费用拒赔,双方就续保等待期产生争议,杨某某委托田洁律师起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付。
保险续保引纠纷,附加险等待期成争议焦点

在医院病房里,杨某某一脸愁容。他本以为购买的保险能为自己的疾病治疗提供保障,却没想到在理赔附加险特定药品费用时遭遇拒赔,无奈之下,他委托了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的田洁律师为其维权。田洁律师自2023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200件,在民事类案件上经验丰富。

投保与理赔波折

某年某月,杨某某购买了某财险公司的某健康保险,此后一直按时续保。某年某月初,他因肺腺癌住院,出院后申请理赔,被告对个人医疗责任费用进行了赔付,但针对重度特定药品费用却以附加条款有三十天观察期为由拒赔。杨某某不服,他认为购买时公司表示按时续保次年无观察期,且主险无需计算观察期理赔,附加险却要重新计算。

法庭激烈辩论

田洁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她指出,案涉保险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中约定“续保、意外医疗无等待期”,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告知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被告销售人员也认可公司曾宣讲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均无等待期。而被告则辩称杨某某属于等待期出险,不属于保险责任,且利息、诉讼费等不应承担。

胜诉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田洁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认为对保险合同中“续保”的理解应是对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杨某某保险金人民币若干元,同时驳回了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双方按规定分担。这场保险合同纠纷,在田洁律师的专业代理下,为杨某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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