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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破迷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现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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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806人看过
导读: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支付租金等费用,被告游XX面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困境。执业五年的彭燕律师通过审查合同款项流向、标的物权属、签字真实性等证据,提出有力抗辩,最终部分诉求获法院支持。
证据审查破迷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现转机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往往如迷雾般错综复杂,看似确凿的不利局面常让被告陷入困境。本案中,原告XX公司起诉被告陈XX、刘XX、游XX、刘XX及东莞市XX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要求被告支付高额租金、罚息、违约金等费用,被告游XX面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巨大压力。此时,执业五年的彭燕律师介入此案,面对棘手的局面,展开了细致的证据审查工作。

证据复核:发现合同本质矛盾

作为被告游XX的委托代理人,彭燕律师仔细查阅案卷。她发现从款项流向看,原告未按售后回租要求向陈XX支付购车款,而是依据《委托付款申请书》将款项支付至君平公司及广东XX公司,背离“融物”本质。从标的物权属看,机动车登记证书明确案涉7辆车于2019年7月24日登记在东莞市XX公司名下,陈XX对该车辆无处分权,所谓“售后回租”系虚假意思表示。由此,彭燕律师判断案涉交易实质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细节挖掘:确认签字与条款瑕疵

彭燕律师进一步审查发现,原告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属格式合同,其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条款未以加粗、标注等方式特别提示,违反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且合同签字页中“游XX”的签字非本人所签,被告游XX从未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保证关系不成立。

逻辑重构:主张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证据,彭燕律师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担保条款因背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被告游XX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函》亦应无效。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担保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原告应先通过处置抵押车辆受偿,不足部分方可向保证人主张。

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彭燕律师的辩护意见。虽然认定案涉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对车辆价值进行了重新酌定,调整了原告请求的逾期罚息与违约金,同时支持了游XX关于应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再实现担保人的人保的顺序问题的主张。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证据审查在法律实务中的重要意义,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精准分析,能够突破困境,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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