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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破僵局,承揽合同纠纷迎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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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2001人看过
导读:原告李X与被告徐州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面临被告以增项款未付停工解约的局面。律师通过审查合同与付款证据,突破证据难点,最终法院支持部分诉求,被告股东担责。
证据审查破僵局,承揽合同纠纷迎胜诉

在法律实务中,承揽合同纠纷并不少见,很多案件看似证据确凿,实则隐藏着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陷阱。在这起原告李X与被告徐州XX公司、阚XX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面临着诸多不利因素,案件情况错综复杂。执业一年多的程理想律师介入此案,开始了一场艰难的证据审查与细节挖掘之旅。

证据复核:发现矛盾

作为原告李X的代理人,程理想律师面对的是被告徐州XX公司以原告未支付工程增项变更款为由停工解约的情况,且被告未到庭答辩。律师首先仔细查阅了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现合同明确约定“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而被告X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增项部分本就是属于合同内容且已经双方协商一致,这成为了案件的一个关键矛盾点。

逻辑重构:锁定关键

接着,律师对原告的付款证据进行了梳理。原告已于2022年1月16日前分别向被告支付工程款26000元、17800元,有被告出具的相应收据为证。现案涉装修中被告未完成部分已由原告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装修完毕,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支出的费用19873元,低于被告XX公司出具的《停工单通知单》中35800元的金额。律师认为,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责任界定:股东担责

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律师还发现XX公司已于2022年10月21日注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被告阚XX作为XX公司持股100%的唯一股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解除了原告与被告徐州XX公司签订的合同,判令被告阚XX向原告支付装修款19873元及违约金422.8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案件中,证据审查是解开谜团、还原真相的关键。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对细节的深入挖掘,律师能够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这正是法律工匠精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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