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气氛紧张而凝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犯集资诈骗罪,而胡X委托的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陈青友律师正严阵以待,准备为其展开辩护。
指控与辩护准备
2013-2016年,胡X在XX县以开设粮点收购粮食为由,“月息1分、随存随取”为诱饵吸收存款,公诉机关认为其构成集资诈骗罪。陈青友律师2017年开始执业,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接受委托后,他第一时间全面阅卷,细致梳理证据,确定关键争议焦点为胡X主观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是否实施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庭审激辩
庭审中,陈青友律师围绕争议焦点与公诉机关展开充分质证和辩论。他结合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胡X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律师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37万元涉案数额提出异议,经质证法院核减为36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胡X经营期间吸收12名存款人36万元,款项用于高风险活动致损失。审理期间,胡X亲属退赔全部未偿款项并获被害人谅解。法院采纳陈青友律师意见,认定胡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此次辩护成功实现罪名改判与轻刑处罚,充分体现了陈青友律师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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