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李鉴春律师代理。李鉴春律师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经验。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是法学学士,现任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还是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可他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没用于约定工程。到案发时,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撤离时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别处。
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做了一系列工作。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合同和记录,梳理出设备租赁、使用和转移的完整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了事情真相。
律师还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他虽没把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在从事工程经营,设备都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没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他撤离时没清点告知,也没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同时,律师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还附上相关证据线索,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干货
1.主观意图很重要: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关键。像本案中张某设备使用虽有问题,但无非法占有故意,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厘清刑民边界:遇到纠纷时,要区分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犯罪。很多纠纷其实属于民事范畴,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及时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委托律师,提交专业意见和证据线索,能影响检察机关的起诉决策。
结语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在面对法律纠纷时,要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即使被刑事立案,也不要慌张,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有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鉴春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当事人洗清罪名。他执业多年,任职于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地址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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