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效力与工程款结算问题常常错综复杂。在梁X、杨X诉山东XX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就陷入了这样的困局。梁X、杨X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所签《劳务分包协议》被认定无效,工程完工后双方在工程款结算上争议巨大,各执一词,如同陷入了一个难以解开的死结。
理清争议焦点
二审中,迟延蕾律师所在的黄X公司代理团队面临着诸多争议焦点,包括结算标准、已付款金额、质保金扣除、管理费、各项补偿费用的支付及诉讼时效等。梁X、杨X的代理人坚持合同无效应按实际造价折价补偿,而迟延蕾律师深知,必须明确合同虽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这一关键事实。他围绕这一点,梳理出应严格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的核心思路,从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上为己方观点奠定基础。
紧扣法律依据
迟延蕾律师精准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他在辩论中充分阐述本案工程已分项验收并交付使用这一事实,有力证明应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为案件的走向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推动公正判决
在迟延蕾律师等的努力下,法院最终采纳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观点,认定工程造价为25,816,660.55元。在核实已付款后,确定尚欠工程款为1,003,630.26元,并因质保期已过,改判质保金不应扣留,相应调整了利息起算时间。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前期补偿费及项目费用的判决。这场复杂困局在迟延蕾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得以公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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