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历与机构
程豪律师于2014年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服务地区为南京,联系地址是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他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便一直投身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工作。
执业理念与成效
程豪律师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他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
职务与荣誉
程豪律师担任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还是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以及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在荣誉方面,他于2019年获得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和“大成公益之星”称号,2020年获得“大成先进合伙人”称号。
擅长领域
程豪律师的擅长领域广泛,包括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他长期专注于此,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造诣。其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业务能力及高效的沟通协调,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
代表民商事案件
在民商事案件方面,程豪律师有诸多成功案例。在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经济损失。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劳动争议案件,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
代表刑事案件
刑事方面,程豪律师也有出色表现。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有效辩护。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为王某某进行有效辩护,将罪名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钟某进行有效辩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经成功辩护,获得不起诉决定书;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同样成功辩护,获得不起诉决定书;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成功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
典型案例分析——黄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注册资本100万元,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戴某某占股5万元,黄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管件生产、销售等。被告单位成立后,由黄XX经营和管理,戴XX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孙XX、孙XX每月自被告单位获取工资报酬约7000元。
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根据南京市质监局移交的线索,协同南京市质监局对被告单位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山北东XX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在现场查获大量假冒的“公元”牌、“金牛”牌、“中财”牌等品牌的管材、配件。南京XX公司受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幕府山派出委托,对被告单位涉案相关销售及未销售管材的金额进行专项审计,并于2018年6月20日出具南审希地会专审字(2018)第229号《关于“黄XX案”相关销售及未售管材金额的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向等人销售仿冒的“公元”牌管材金额人民币101XXXX5817.38元、“金牛”牌管材金额人民币XXX.87元、“中财”牌管材金额人民币160253.50元,合计人民币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的“公元”“金牛”牌、“中财”牌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人民币XXX.12元;其中,销售由被告人孙XX生产的假冒“公元”牌、“金牛”牌、“中财”牌的PPR管材及配件,价值共计人民币XXX.25元,未售管材及配件价值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共计人民币XXX.28元。在这样复杂的案件中,程豪律师若参与辩护,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专业知识,有可能为被告人争取到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如缓刑等,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