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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二审逆转,无效合同结算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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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0 · 1527人看过
导读:梁X、杨X与山东XX公司就工程款结算起争议,一审双方均不满判决。二审中,山东XX公司委托律师成功扭转局面,法院维持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原则,精确认定欠付款项本金及利息。


在梁X、杨X诉山东XX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虽认定合同无效但参照约定结算,判决山东X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等,然而双方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此时,山东XX公司委托了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的李X律师和迟延蕾律师,为其在二审中争取权益。

一审不利局面

梁X、杨X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所签《劳务分包协议》被认定无效。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巨大分歧。梁X、杨X主张按市场价和定额标准结算,约3755万元;而山东XX公司则辩称应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约2581万元。一审法院虽参照合同约定结算,但双方都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案件进入二审。

二审扭转乾坤

二审中,双方围绕结算标准、已付款金额、质保金扣除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梁X、杨X的代理人坚持合同无效应按实际造价折价补偿,而迟延蕾律师等山东XX公司的代理人则主张严格参照合同约定,且公司已超付。迟延蕾律师凭借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丰富经验,深入分析案件细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强调工程已分项验收并交付使用,应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终审胜利

云南省高院最终采纳了迟延蕾律师等的观点,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工程造价为25,816,660.55元,在核实已付款后,认定尚欠工程款为1,003,630.26元,并因质保期已过改判质保金不应扣留,相应调整了利息起算时间。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部分费用的判决。二审法院部分改判一审判决,在结算原则上维持参照合同约定,对欠付款项本金及利息计算作出更精确的认定,帮助山东XX公司在不利局面下实现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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