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甄某某、郝XX购买的宁波市某区某镇某村的大龄青年解困房,在过户时间未到之时,因原房主潘XX犯诈骗罪,房屋被法院查封。二人提出执行异议虽获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但形势依然严峻,案件充满不确定性。此时,杜海亮律师接受委托,开始为当事人全力维权。
证据梳理固根基
杜海亮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他收集了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收条、物业费缴纳证明等一系列材料。这些证据有力地佐证了案外人在房屋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合同,并且合法占有房屋的事实,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法条援引赢转机
庭审中,杜海亮律师重点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他主张案外人已按约支付大部分房款,还主动将剩余5万元尾款交付法院执行专户,而未办理过户是因为政策限制,并非案外人自身过错。这一独特的辩护思路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最终,法院采纳了杜海亮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外人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支持了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原本面临房屋被执行的不利局面成功逆转,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损失,也为同类政策性住房的执行异议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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