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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逆转,41万货款失而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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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4 · 179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兵兵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201021948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91391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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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本人从事律师行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法律事务及案件,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勤勉尽责,严谨务实,精通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熟知整个法律诉讼的程序,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和较强的庭辩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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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XX公司诉园林公司支付货款,一审因证据问题败诉。二审陈兵兵律师精准辩护,法院采纳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园林公司支付货款本息41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在一场买卖合同纠纷中,XX公司为园林建设公司供应石材,合同履行后园林公司拖欠货款。XX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却以关键证据《结算审核表》为复印件、无法联系证人、供货数量举证不足等理由,驳回了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使其陷入败诉绝境。此时,陈兵兵律师接受委托,成为扭转战局的关键人物。

制定上诉策略

陈兵兵律师深入剖析一审判决,制定了以“证据规则突破”和“对方举证责任转移”为核心的上诉策略。他深知虽然《结算审核表》是复印件,但园林公司项目经理黄XX在通话录音中确认了交易习惯,且该录音经对方确认真实性,这成为了扭转局面的关键。

运用举证规则

陈律师援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结算审核表》作为园林公司的内部文件,原件应由其掌控。在XX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复印件+录音佐证)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园林公司。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他在庭审中敏锐地指出园林公司陈述的矛盾之处,一方面否认收到审核材料,另一方面又声称已超额付款,难以自圆其说。

聚焦核心争议

陈律师将二审争议焦点成功锁定在“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上,围绕XX公司证据的证明力展开有效辩论,避免了在一审中纠缠不清的证人出庭、质量纠纷等问题。最终,南京市xx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陈律师的上诉意见,认定两份《结算审核表》虽为复印件,但在有通话录音佐证且原件应由对方控制的情况下,应予以采信。园林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园林公司向XX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18826.5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这场二审的逆转,充分展现了陈兵兵律师精准的法律适用和出色的庭审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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