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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涉危害公共安全案,律师还原真相促无罪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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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6 · 1224人看过
导读:单某因“与他人追逐竞驶”发生事故,被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张烜墚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发现关键线索,主动取证还原真相,精准辩护提出无罪意见。最终,公安机关采纳意见撤案,单某无罪释放,彰显律师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

张烜墚律师自2015年转岗律师以来,凭借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他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000余件,其中无罪案例达150余件。此次单某被控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充分展现了他在处理刑事案件时的专业能力。

及时会见,捕捉关键线索

单某因“与他人追逐竞驶”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刑事拘留。张烜墚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单某。他没有局限于公安机关的指控,而是耐心听取单某本人的辩解。在沟通中,律师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核心事实:单某并非主动追逐竞驶,而是在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为寻求庇护驾车前往派出所,在警方认为无实质危害后驾车离开,途中被他人追逐并最终发生事故。这一关键线索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主动取证,还原事件真相

基于当事人的陈述,张烜墚律师判断本案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重大问题。他深知证据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性,于是立即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并依法申请调取派出所的出警记录、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能够还原事件的完整经过和前因后果,为准确判断单某的行为性质提供了有力支持。在与公安机关沟通的过程中,张烜墚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清晰地阐述了调取证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最终成功获取了相关证据。

精准辩护,提出无罪意见

在获取并分析相关证据后,张烜墚律师形成了完整的辩护逻辑链。他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指出:单某的行为不符合“追逐竞驶”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驾车逃离是在被追逐下的被动反应,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辩护意见中,张烜墚律师准确地把握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普通交通事故或危险驾驶罪的本质区别,即主观上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通过清晰地阐述单某的行为逻辑,成功地将案件从重罪的指控中剥离出来,实现了罪与非罪的精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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