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育倩律师是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合伙人,自2018年投身法律实务领域,在民商事纠纷处理方面经验丰富。在这起婚内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的案件中,她展现出了专业的办案能力。
案件委托与证据梳理
2024年,张女士发现丈夫王先生与李女士存在不正当婚外恋关系,且王先生在交往期间向李女士支付了大额款项。为维护自身权益,张女士委托汪育倩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390008元夫妻共同财产。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协助张女士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她收集并固定了关键证据,如结婚证证明张女士与王先生的合法夫妻关系,王先生向李女士的转账记录,以及李女士向张女士致歉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在核对转账金额时,汪律师发现张女士初步主张的金额存在部分重复计算及错算情形,合计8092.26元。她依据原始支付凭证逐一核对,最终精准锁定王先生向李女士的实际转账总额为394234.84元,同时核实李女士向王先生反向转账金额为151340.67元,为后续庭审奠定了坚实基础。
确定法律依据与应对抗辩
结合案件事实,汪律师确定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即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庭审中,被告李女士提出抗辩,称转账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消费,不存在无偿赠与,且张女士主张的金额无依据,剩余款项应视为王先生个人消费,不应返还。针对这些抗辩,汪律师发表重点辩论意见。她指出,张女士与王先生婚姻存续期间,王先生的收入及投资收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其向李女士支付的大额款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且未取得张女士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所有权。同时,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婚外恋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基于该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行为无效。此外,李女士主张“款项用于共同消费”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佐证,其反向转账金额可在总赠与金额中合理抵扣,但不能改变赠与行为的性质,亦不能免除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沟通与庭审推进
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王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汪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提交完整的证据链,确保法院能够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同时,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逐一质证,指出其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力不足,进一步强化己方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最终,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汪育倩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李女士返还张女士夫妻共同财产242894.17元,维护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和婚姻家庭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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