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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牌室涉赌案,律师精准辩证据助被告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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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6 · 1420人看过
导读:2019年,孙XX因经营棋牌室邀人赌博,被指控开设赌场罪且属恶势力集团犯罪、情节严重。徐权峰律师经多次谈话、阅卷及与公检法沟通,从恶势力认定和抽头渔利金额证据两方面辩护。法院采纳意见,孙XX获轻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徐权峰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下面将通过孙XX开设赌场案,展现他在处理案件细节和证据方面的核心能力。

案件背景与指控

2019年3月左右,孙XX接手孙某1经营的棋牌室,提供赌具邀人赌博,抽头渔利9万余元。4月18日,孙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5月7日被执行逮捕,9月16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为其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且系恶势力集团犯罪

深入调查与证据分析

徐权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孙XX谈话,反复查阅卷宗,并充分与公检法机关沟通,全方位挖掘有利因素。

-恶势力犯罪认定分析:徐权峰律师认为孙XX的行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更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一方面,恶势力犯罪需满足人数和手段特征。人数上,恶势力犯罪一般要求3人以上,且具有纠集性,而孙XX的行为不符合“经常纠集在一起”这一首要特征;手段上,恶势力犯罪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孙XX经营棋牌室的行为未体现此类手段。另一方面,起诉书中指控孙XX与另一孙XX构成共同犯罪不成立,二人无共同犯罪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

-抽头渔利金额证据审查:对于指控孙XX抽头渔利9万元,徐权峰律师认为证据不足且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网络型开设赌场有情节严重标准,但实体型未明确规定,不能简单套用。大部分证人常年不在家,关于棋牌室收入情况的证言不真实或为传来证据,抽头钱金额不一致。且证人证言显示除春节少量“拱猪”行为外,平时多为娱乐行为,即便认定开设赌场,也应以“拱猪”收取的台费作为抽头渔利金额,而实体型开设赌场涉案金额达十万元以上且有典型赌场特征才属情节严重。

辩护成果

在法庭上,徐权峰律师充分阐述了上述辩护意见。法院经过审理,充分采纳了他的意见,最终判决孙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通过这起案件,徐权峰律师凭借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深入分析,成功为孙XX争取到了轻判,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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