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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指控驳回:律师凭证据与沟通助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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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6 · 1368人看过
导读:2023年当事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被控虚构资质、隐瞒履约能力骗钱。杨勇律师介入后,围绕核心争议调查取证,提交法律意见书,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申请听证会。2024年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属经济纠纷,体现律师专业能力。

案件背景与介入

2023年X月,当事人XX因涉嫌诈骗罪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移送材料显示,XX在与XX公司商业推广项目合作中,被控“虚构项目资质、隐瞒真实履约能力”,诱使对方支付XX万元合作款项后未按约定完成服务。控告方为XX公司,XX是项目实际对接人和执行者。案件初期,公安机关对XX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杨勇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迅速介入,担任XX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

核心争议发现

杨勇律师在会见当事人后,敏锐地发现本案核心争议并非“是否骗钱”,而是“是否具备履约意愿与行为”。这一发现为后续的调查和辩护指明了方向。

证据收集与梳理

为了证明XX具备履约意愿与行为,杨勇律师展开了深入调查。他调取了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项目预算书、场地租赁合同、人员工资发放记录、广告投放凭证等大量书证。同时,还梳理了长达数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与邮件往来。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XX始终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且涉案款项全部用于项目实际支出,无任何隐匿、转移或挥霍行为。

法律意见提交

在此基础上,杨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他重点指出,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本案中XX不仅未逃避责任,反而多次主动协商延期履约。合同未能完全履行系因市场环境突变及第三方合作方违约所致,属典型的商业风险。控方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

司法沟通与听证申请

除了提交法律意见书,杨勇律师还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申请召开不起诉听证会。他引用最高检关于“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政策精神,强调本案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这种积极的沟通和申请,体现了杨勇律师在司法沟通方面的技巧和努力。

案件结果

2024年X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XX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本质上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导致的经济纠纷,不应以刑事犯罪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杨勇律师自2016年执业以来在复杂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力、证据整合能力与司法沟通技巧,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名誉、自由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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