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买卖合同必须书面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不动产买卖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具体依据如下: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明确要求:“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2.《民法典》第215条虽侧重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分离原则,但结合不动产交易的重大财产属性及公示需求,法律对其合同形式作强制性规定——书面形式可固定双方权利义务,降低举证难度,保障交易安全。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如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合同)等能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原则上合同不成立(除非双方已实际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视为合同成立,但仍存在法律风险)。
建议订立时务必以书面形式明确标的、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纠纷。
(注:以上分析适用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买卖,特殊情形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调整。)
二、不动产买卖出现纠纷在何处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买卖出现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排除了当事人协议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权利。这是因为不动产纠纷往往涉及不动产的物权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与不动产所在地联系紧密,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法院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也有利于案件判决后的执行。
所以,当发生不动产买卖纠纷时,当事人应向该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根据案件标的额等确定级别管辖)提起诉讼。
三、不动产买卖合同是否是专属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需区分类型:
1.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房等):属于《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中的"不动产纠纷"(后者限于物权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物权纠纷),而属于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可依约定或实际履行情况确定)。
综上,仅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普通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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