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领域与经验
鲁世超律师服务于洛阳地区,办公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自2022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他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方面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人身损害领域,承办案件达10余件,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占比约5%,且熟悉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处理。
二、建工纠纷案件概况
该案件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其诉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上诉,二审维持部分判项并调整工程款数额。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提审。再审申请人提出复工后工程款应据实结算、已支付材料款应扣除、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依据等诉求。
三、再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关于复工后工程款,因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因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予以采信;除锈款(4万元)有签字凭证且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35万元)申请人放弃再审申请理由。关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处理并无不当。最终判决撤销二审部分判项,维持部分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驳回李XX其他诉求。
四、律师工作成果
此案经过省高院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再审审查发还一审重审。重审一审阶段,鲁世超律师的辩论和代理意见使停工损失从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二审均未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后,依法予以抵扣。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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