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概况
鲁世超自2022年起在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人身损害领域承办案件达10余件,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占比约5%,并熟悉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处理。
二、建工纠纷案件详情
该案件为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再审申请人提出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已支付的材料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判决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依据等诉求。
三、再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关于复工后工程款,因当事人除估算说明外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因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予以采信,除锈款(4万元)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且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申请人在再审中放弃该申请理由;关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部分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工作成果
此案经过省高院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再审审查发还一审法院重审。重审一审阶段,法院根据鲁世超的辩论和代理意见,将停工损失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认定,经鲁世超代理,省高院提审此案后将该款项予以抵扣。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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