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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助力建工纠纷再审,为企业减损超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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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481人看过
公司经营纠纷专业律师 鲁世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98人 执业4年
律所: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320221055785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39989107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鲁世超,担任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地产类,合同类,债权债务以及行政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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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权益维护至关重要。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鲁世超律师,在一起建工纠纷再审案中,通过不懈努力,为委托人减损上千万元。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律师助力建工纠纷再审,为企业减损超千万

一、律师简介与专长

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起执业于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尤其专精于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经验丰富,在人身损害领域也有突出专业能力,承办交通事故等相关案件10余件,熟悉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处理。其执业理念是精益求精,以专业立身,良知执业,不负所托。

二、复杂建工纠纷案件详情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

再审申请人提出多项诉求,包括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主张已支付的钢材款、商砼款、木方款、除锈款及车辆转让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认为判决其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再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关于复工后工程款,因当事人除估算说明外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法院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因申请人提供的采购、运输、签收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具有高度可能性,予以采信并支持从总工程款中扣除;除锈款(4万元)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且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35万元),再审中申请人放弃该再审申请理由。关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此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

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二审判决中关于XX公司返还保证金、赔偿停工损失(920万元)以及XX公司、XX公司赔偿停工损失(80万元)的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努力与减损成果

本案经过省高院的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省高院再审审查后发还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重审一审阶段,法院根据代理律师鲁世超的辩论和代理意见,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此案,依法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该案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鲁世超律师不辞辛苦,不畏艰难,通过再审途径为企业挽回了巨大损失,展现了专业律师的实力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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