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经历与理念
魏宪合律师于2010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他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为他的法律专业知识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他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等职务。魏宪合律师秉持“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始终保持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注重时效性,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他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服务地区主要为西安、咸阳,同时也涵盖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其他地区,其办公室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
处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在“带病投保被拒赔,律师巧辩扭转乾坤”这一案件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某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对簿公堂。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了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X某委托魏宪合律师等代理此案。
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同时,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因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此案件体现了魏宪合律师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善于抓住关键证据和法律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从‘挂靠陷阱’到‘胜诉回款’:一纸结算单背后的工程款保卫战”这起案件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争议。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
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XXX司欠付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并称xx公司知晓挂靠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XXX司主张已支付505921元,但仅其中299321元被xx公司认可,其余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魏宪合律师准确把握合同的有效性以及款项支付的证据问题,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了应得的工程款及利息。
综上所述,魏宪合律师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清晰的思辨能力和高效的应变能力。无论是在保险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他都能准确分析案件关键,运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和赞誉,是一位值得同行学习和参考的优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