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钱飞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31010,现任职于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创始合伙人。他服务于无锡地区,联系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亭南路21号。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尤其在合同、婚姻、债务、公司纠纷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其中合同案件占比较大。其秉持“正义为本、诚信为纲、专业为器”的执业信条,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应对产品责任纠纷
2019年,在河北某设备有限公司与XX公司、第三人浙江某公司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钱飞律师接受XX公司委托,以特别授权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原告河北某设备公司称与被告XX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无缝钢管,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钢管出现裂缝问题,认为被告交付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钱飞律师代表被告XX公司进行了有力答辩。指出所涉案货物不是被告提供,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提供的产品符合要求和质量标准。因该批货物是向第三人浙江某公司采购,要求追加其为第三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指出原告无法证明货物是被告提供、销售者存在过错以及货物破裂原因,现场货物破裂可能是外力导致,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还要求原告提供与第三方的合同、技术参数、图纸,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庭审质证与案件结果
在庭审质证环节,针对原告提交的多项证据,钱飞律师代表被告发表了详细质证意见。对部分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强调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是被告提供。被告也围绕主张提交了多组证据,包括与原告、第三人的购销合同、技术参数、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及试验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各方技术人员微信聊天记录等,用以证明被告提供的货物符合要求且不存在质量问题,勘验的货物并非被告提供。
法院综合各方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和当事人陈述后认定,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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