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丰富执业背景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自2010年开始执业,拥有执业证号1610xxxxxxxxx5935,至今一直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任职,是该所的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他不仅主要服务西安、咸阳地区,还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提供法律服务,律所联系地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多年来,魏宪合律师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秉持着“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此外,他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等职务。
处理租赁合同纠纷
在杨XX与杨XX、杨XX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杨XX委托魏宪合律师代理诉讼。原告诉称,2013年3月1日双方签订《钢管委托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30984米钢管委托被告对外租赁,被告每年支付租金56000元,合作期最低5年。但被告自第二年起未足额支付租金,且未依约返还剩余钢管。原告曾于2016年拉走部分钢管14471.5米,剩余16512.5米钢管被告至今未返还,截至起诉时,被告累计拖欠租金296200元。被告杨XX作为杨XX配偶,共同参与合同履行并使用租赁收益,原告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则辩称合同期限为三年,已部分付款,未返还钢管系因原告未及时结算拉走。
严谨办案过程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4月21日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420307.47元,并查封被告杨XX名下房产一处。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就合同履行、租金计算、钢管返还等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与辩论。魏宪合律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
获得理想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签订的《钢管委托租赁合同》,合同自2025年4月21日(起诉状副本送达日)解除;被告杨XX、杨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钢管16512.5米;被告杨XX、杨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94379.48元、违约金1943.79元;案件受理费7605元、保全费2622元,由原告承担2502.3元,被告承担7724.7元。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钢管委托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合同期满后转为不定期租赁,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租金计算分为合同期内与期满后两段,违约金按欠付租金的1%计算,杨XX与杨XX共同经营,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责任。
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法定代表人张XX委托魏宪合律师和孟律师代理诉讼。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故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
精准法律主张
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后,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在庭审中,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
赢得胜诉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终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魏宪合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赞誉。他在上述两个典型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充分体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