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律师,经验丰富
陈青友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本科,自2017年开始在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71xxxxxxxxx1324,服务地区为菏泽,联系地址位于山东省菏泽市长江路1102号山海天泰大厦十楼。他是该律所的专职律师,也是刑辩团队带头人。在执业期间,陈青友处理过上千件刑事和民事案子,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秉持着“努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都能感觉到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
二、棘手案件,接受委托
山东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蔡X提起公诉。2020年以来,梁XX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印刷盗版图书并销售。蔡X系当地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职工,公诉机关指控其与蔡X红明知梁XX印刷销售盗版图书,仍提供印有相关图标和字样的纸箱用于封装盗版词典销售,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从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陈青友律师接受了蔡X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三、精准辩护,据理力争
接受委托后,陈青友详细阅卷,梳理案件事实,分析法律适用问题。在庭审中,他提出蔡X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核心辩护意见,就蔡X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否与其他被告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等争议焦点,与公诉机关充分质证、辩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陈青友就案件细节提交辩护意见,强调蔡X的涉案情节、主观认知等方面的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彰显价值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系共同犯罪,主犯梁XX等人实施盗版图书复制、销售的核心行为。对于蔡X的涉案行为,法院认为其作为纸箱包装企业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应审查义务,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其提供包装材料的行为应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未采纳陈青友提出的蔡X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意见。但法院充分采纳了关于蔡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情节等方面的辩护观点,认定蔡X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从轻处罚。最终,蔡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陈青友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精准把握争议焦点,提出核心辩护意见;全面考量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轻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辩护效果最大化;专业分析法律适用,把控案件辩护方向。他用专业和敬业为当事人保驾护航,在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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