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简介
陈青友是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也是该所刑辩团队带头人。他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71xxxxxxxxx1324,服务地区为菏泽,联系地址是山东省菏泽市长江路1102号山海天泰大厦十楼。他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本科,在执业期间处理过上千件刑事和民事案子,主要涉及刑事、劳动纠纷以及合同纠纷,秉持着努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
案件背景
本案由山东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号(20XX)鲁1XXX刑初XX3号。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以来,梁XX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印刷盗版图书并销售。当事人蔡X系当地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职工,公诉机关认为蔡X与蔡X红明知梁XX印刷销售盗版图书,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提供纸箱用于封装盗版词典销售,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建议判处蔡X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辩护过程
接受蔡X的委托后,承办律师陈青友作为其辩护人,详细阅卷并梳理案件事实、分析法律适用问题。在庭审中,他提出蔡X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核心辩护意见,就蔡X的行为是否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与其他被告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等争议焦点,与公诉机关展开充分质证与辩论。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陈青友就案件细节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同时强调本案中蔡X的涉案情节、主观认知等方面的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系共同犯罪,主犯梁XX等人实施盗版图书复制、销售的核心行为,涉案数额经法院重新核算后认定为838486元,其中部分半成品图书系犯罪未遂。对于蔡X的涉案行为,法院认为蔡X作为纸箱包装企业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应审查义务,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其提供包装材料的行为应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未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蔡X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意见。但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蔡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情节等方面的辩护观点,认定蔡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蔡X具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从轻处罚。最终,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蔡X犯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律师价值体现
陈青友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把握争议焦点,提出核心辩护意见,让法院充分关注到案件中关于当事人主观认知、行为定性的关键事实。同时全面考量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轻判,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规定,向法庭提出轻判并适用缓刑的辩护建议,最终被法院采纳。通过专业、细致的辩护工作,让法院充分考量蔡X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地位和各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的判决结果,最大限度降低了刑事处罚对当事人的影响,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中为当事人保驾护航的专业价值。此外,他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认定标准,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精准把控案件的辩护方向,实现了罪与罚辩护的双重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