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律师陈青友简介
陈青友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自2017年开始在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71xxxxxxxxx1324,服务地区为菏泽,联系地址位于山东省菏泽市长江路1102号山海天泰大厦十楼。他是该律所的专职律师,同时担任刑辩团队带头人。在执业期间,他处理过上千件刑事和民事案件,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以及合同纠纷,秉持着努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都能感觉到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
二、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案件详情
本案由山东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以来,梁XX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租赁场地复制印刷盗版图书并销售。当事人蔡X系当地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职工,公诉机关指控蔡X与蔡X红明知梁XX印刷销售盗版图书,提供印有相关图标和字样的纸箱用于封装盗版词典销售,认为蔡X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建议判处蔡X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三、陈青友律师的辩护过程
接受蔡X的委托后,陈青友律师作为其辩护人,详细阅卷并梳理案件事实、分析法律适用问题。在庭审中,他提出蔡X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核心辩护意见,就蔡X的行为是否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与其他被告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等争议焦点,与公诉机关展开充分质证与辩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还就案件细节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强调蔡X的涉案情节、主观认知等方面的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四、案件审理结果与律师价值体现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系共同犯罪。对于蔡X的涉案行为,法院认为蔡X未履行相应审查义务,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其提供包装材料的行为应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未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蔡X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意见。但法院充分采纳了陈青友律师提出的关于蔡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情节等方面的辩护观点,认定蔡X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蔡X犯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陈青友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争议焦点,提出核心辩护意见,全面考量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轻判,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了辩护效果最大化。同时,他专业分析法律适用,把控案件辩护方向,既坚守法律底线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兼顾量刑辩护,实现了罪与罚辩护的双重结合,彰显了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中为当事人保驾护航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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