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简介
陈青友,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本科,自2017年开始在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71xxxxxxxxx1324。他是该律所的专职律师,也是刑辩团队带头人,主要服务地区为菏泽,联系地址位于山东省菏泽市长江路1102号山海天泰大厦十楼。在执业期间,他处理过上千件刑事和民事案子,以刑事、劳动纠纷以及合同纠纷为主,秉持着努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感受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
案件背景
本案由山东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号(20XX)鲁1XXX刑初XX3号。2020年以来,梁XX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租赁场地复制印刷盗版图书并销售。当事人蔡X系当地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职工,公诉机关指控蔡X与蔡X红明知梁XX印刷销售盗版图书,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提供印有特定图标和字样的纸箱用于封装盗版词典销售,认为蔡X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建议判处蔡X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辩护过程
接受蔡X的委托后,陈青友作为辩护人,详细阅卷并梳理案件事实、分析法律适用问题。在庭审中,他提出蔡X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核心辩护意见,就蔡X的行为是否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与其他被告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等争议焦点,与公诉机关展开充分质证与辩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陈青友就案件细节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同时强调本案中蔡X的涉案情节、主观认知等方面的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系共同犯罪,主犯梁XX等人实施盗版图书复制、销售的核心行为,涉案数额经重新核算后认定为838486元,其中部分半成品图书系犯罪未遂。对于蔡X的涉案行为,法院认为蔡X未履行相应审查义务,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其提供包装材料的行为应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未采纳陈青友提出的蔡X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意见。但法院充分采纳了关于蔡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情节等方面的辩护观点,认定蔡X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从轻处罚。最终,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蔡X犯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律师价值体现
陈青友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全面阅卷、梳理案件证据链,精准锁定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提出针对性的无罪辩护意见,让法院充分关注到案件中关于当事人主观认知、行为定性的关键事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他不仅就罪与非罪展开辩护,还全面梳理对蔡X有利的量刑情节,结合法律规定向法庭提出轻判并适用缓刑的辩护建议,最终被法院采纳。尽管法院未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但他通过专业、细致的辩护工作,让法院充分考量蔡X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地位和各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的判决结果,最大限度降低了刑事处罚对当事人的影响,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中为当事人保驾护航的专业价值。同时,他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认定标准,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专业法律分析,精准把控案件的辩护方向,实现了罪与罚辩护的双重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