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张耀午律师自2013年开始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他担任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二、案例分析
1.刘XX抢劫致人死亡案
案件情况: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9月刘XX与他人预谋,在天津某村对被害人林XX实施抢劫并致其死亡,认为其行为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过程:张耀午律师对陈旧案卷细致分析,指出“胶带指纹”提取程序违法、记录不全且原物丢失,无法复核,不能排除指纹案前由他人带至现场的可能;认为同案犯卢XX前后矛盾且最终翻供的证言,在无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无法排除刑讯逼供可能,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强调现场足迹无法与刘XX关联,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到过现场实施犯罪,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环。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刘XX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刘XX无罪。
2.陈XX涉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案件情况:公诉机关指控陈XX自2012年以来,纠集他人在多地实施11起刑事犯罪及4起违法事实,形成恶势力组织。
处理过程:张耀午律师团队组建专案组,多次前往法院查阅、复制全部卷宗材料,形成数十万字阅卷笔录;赴看守所会见陈XX数十次,沟通案件细节;确立“重点突破、分层辩护”策略,针对“恶势力组织”认定、抢劫罪构成要件、聚众斗殴首要分子认定等焦点准备辩护意见;在庭审中围绕证据和法律适用与公诉方激烈辩论。
案件结果:法院部分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恶势力组织等指控,判决陈XX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二万元。
3.于X故意杀人案
案件情况:于X因长期吸毒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捅刺被害人陈XX致其死亡,作案后主动报警等待被抓,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处理过程: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于X,查阅案卷,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定罪,提出于X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提出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在庭审中发表辩护意见进行辩论。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故意杀人罪指控,未采纳故意伤害罪定罪意见,但采纳量刑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综合分析
1.模式归纳:张耀午律师处理案件时注重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善于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寻找突破点;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精准的辩护策略,如“重点突破、分层辩护”;同时重视法定从宽情节的运用,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2.延伸活动:虽未提及相关内容,但从其执业经历和取得的荣誉可推测其在法律领域有较高的专业投入度。
总结:张耀午律师是一位在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及刑民交叉领域具备丰富实践经验与系统工作方法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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