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管辖的立案条件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立案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即已存在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且该犯罪事实有一定证据证明,而非主观臆测。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行为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不存在法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当同时符合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可申请复议。
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
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有以下法律救济途径:一是申请复议。控告人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二是申请复核。若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三是向检察院申诉。控告人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检察院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立案。
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通过哪些法律程序申诉
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通过以下法律程序申诉:一是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还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二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认为理由不成立,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立案。三是若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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