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纷争
本案涉及两家建筑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xx公司应向马X主张权利;而xx公司则认为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一审定基调
一审中,xx公司提交《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XXX司欠付工程款。XXX司则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称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且xx公司知晓挂靠事实。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判决XXX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然而,XXX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再交锋
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案件事实进行进一步审查。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围绕合同效力、款项支付等关键问题展开激烈交锋,魏宪合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清晰的思辨能力,为xx公司据理力争。
胜诉终落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对于XXX司主张已支付的505921元,仅其中299321元被xx公司认可,其余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魏宪合律师成功帮助xx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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