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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丁婷成功代理农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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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19 · 1603人看过
导读:丁婷自2023年起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其经办案件达百余件,核心业务涉及民商事合同纠纷。在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她作为农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关键争议举证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求,为当事人避免重大损失。

执业背景概述

丁婷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本科,自2023年起在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经办案件达百余件,秉持“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

案件背景详情

2021年12月,薛XX与新XX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丁婷代理方)达成口头买卖合同,采购1000吨玉米,薛XX支付21万保证金后发货。2022年1月对账,实际发货1036吨,货款280万元。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被告二(新XX某西XX公司)备用金账户转账280万。薛XX催款得知款项去向,遂起诉要求农业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被告二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核心争议为农业公司向被告二账户付款对薛XX是否产生支付效力,是否需重复支付。

代理思路举证

接受委托后,丁婷团队明确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举证辩论。其一,提交转账凭证,证明农业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其二,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付款且要求两公司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其三,补充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等证据,说明是被告二内部纠纷,与农业公司无关;其四,强调薛XX身份,其对备用金账户使用知情,农业公司付款符合交易逻辑。

案件结果价值

法院经审理采纳代理意见,认为薛XX追认付款行为,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问题要求重复支付无依据,被告二与薛XX款项分配属内部纠纷。最终判决驳回薛XX全部诉求,案件受理费自担。丁婷在本案中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全面固定关键证据,进行专业法律论证,为当事人避免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损失,还提供风险防范指引,避免类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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