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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救济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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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16 · 1125人看过
导读:民事执行救济方式主要有:一是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可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依情况裁定;二是案外人异议,执行中案外人对标的主张权利可提异议,法院审查后裁定,不服裁定按情况处理;三是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文书有误被撤销,法院责令返还财产,拒不返还则强制执行。
民事执行救济的方式有哪些

一、民事执行救济的方式有哪些

民事执行救济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是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在规定时间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是案外人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可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若理由成立,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有关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法院应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二、民事执行救济的途径都有啥

民事执行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是程序上的执行异议。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是实体上的案外人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且理由成立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民事执行异议该如何正确提出

提出民事执行异议,首先要在执行过程中,针对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执行标的存在实体权利争议时提出。若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应在该执行行为终结前提出书面异议,写明异议的具体事项和理由。若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比如认为该标的不应被执行等,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且在对该标的的执行措施采取之前提出。

提出异议时,要明确阐述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会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案外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执行救济的这些方式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但在实际运用中,很多人可能对如何准确适用这些方式存在疑问。比如,怎样判断自己的情况适合提出执行异议还是案外人异议?执行回转过程中,具体的财产返还流程是怎样的?如果您对这些拓展问题感到困惑,或者在民事执行救济方面还有其他不明白之处,别错过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的机会。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读,帮您清晰把握民事执行救济的相关要点,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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