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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的应当去哪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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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15 · 7344人看过
导读: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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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时,一方可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但一方起诉离婚应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且不能在相关的限制时间内提出离婚诉讼。那到底夫妻中的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当去哪个法院呢?下面就让律图小编来为你做分析解答吧。


一、起诉离婚的应当去哪个法院

(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②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③被告在劳动教养的;

④被告被监禁的。

(5)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身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离婚有哪些时间限制

我国法律对提出离婚诉讼的时间限制规定有:

(1)法律规定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主要是从女方的身体健康、心理稳定、精神愉快、对胎儿的成长发育等因素出发,

(2)《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起诉离婚就需要一切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进行了,此时当事人要注意诉讼时效规定,要是超过规定的时效起诉,那么法院就有可能不会受理案件。当然,起诉离婚的也要事先了解清楚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以免案件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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