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受理裁定撤回后该怎么处理
破产受理裁定撤回后,需依据不同情形处理。若因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等可补正原因撤回,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破产。法院审查时会重新考量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若发现债务人实际不存在破产原因,企业可继续正常经营,恢复到破产受理前状态。对于已开展的部分破产程序行为,若未造成不可逆后果,应恢复原状。如已接管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需返还财产。
若因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等原因撤回,双方按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义务,债务人按约定偿债,债权人依约受偿。
二、破产受理裁定后签的合同效力怎样
破产受理裁定后所签合同的效力需分情况判断。
若该合同是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签订,且是为了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继续营业等有利于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合理目的,那么合同通常有效。根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有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若合同并非由管理人签订,而是债务人擅自签订,一般属于无权代表行为。此时,若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构成表见代表,合同可能有效;若相对人明知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仍签订合同损害债权人利益,则合同可能无效。
另外,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债权人利益等,也会被认定无效。
三、破产受理裁定可以复议吗
破产受理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申请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同样能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所以,对于破产受理环节的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这两类裁定,申请人有通过复议(上诉)来寻求救济的权利,借此保障其合法权益和正确适用破产程序。
当我们遇到破产受理裁定撤回后该怎么处理的问题时,除了程序层面的终结,还有两个关键细节容易被忽视:其一,此前法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否会自动解除?这直接影响债权人后续能否顺利主张债权;其二,破产申请撤回前已产生的管理人报酬、财产评估等费用该由谁承担?这些问题看似细微,却直接关系到各方权益的平衡。如果您正面临破产受理裁定撤回后的具体事宜,比如不清楚保全措施的处理流程,或对费用承担有疑问,别再自行摸索。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帮您理清后续每一步的合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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