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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租赁合同作废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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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6.05 · 1481人看过
导读:房屋买卖租赁合同作废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情形包括:一是债务依约履行,如买卖、租赁双方完成各自义务;二是合同解除,有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三是债务相互抵销,双方互负到期同类债务时可抵销;四是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因债权人原因难以履行时可提存;五是债权人免除债务;六是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七是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
房屋买卖租赁合同作废的情形有哪些

一、房屋买卖租赁合同作废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买卖租赁合同作废,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买卖双方依约完成房屋交易及租赁相关事宜,如买受方支付房款、出卖方交付房屋,承租方依约支付租金、出租方提供租赁房屋等。

2.合同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法定解除情形。

3.债务相互抵销: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可以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如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将房屋相关权益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比如房屋买卖中买受方与出卖方主体合并。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买卖租赁合同违约解除有啥法律后果

房屋买卖与租赁合同违约解除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房屋买卖合同中,若卖方违约解除,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可主张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能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若买方违约解除,卖方可以没收定金,还能要求买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出租人违约解除,应返还剩余租金、押金,赔偿承租人的装修损失等实际损失;若承租人违约解除,出租人可扣除相应押金,要求承租人赔偿房屋空置期等损失。双方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支付,但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请求法院调整。

三、房屋买卖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判定标准是啥

房屋买卖与租赁合同无效判定标准不同:

房屋买卖合同

1.主体不适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通过虚假买卖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5.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1.违法建筑:租赁违法建筑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建设。

2.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建设临时建筑: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未获批准。

3.转租期限超原合同:超过部分无效,但出租人事后同意的除外。

在探讨房屋买卖合同作废的情形有哪些时,除了常见的几种作废情况,还有一些关联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合同作废后已经支付的房款该如何处理,一般来说,卖方需返还已收房款,若存在利息约定还需支付相应利息。另外,因合同作废可能产生的损失赔偿问题也很关键,如买方为购房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卖方可能需要进行赔偿。如果您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遭遇合同作废相关的难题,对于房款返还的具体流程、损失赔偿的标准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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