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情节有哪些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主要包括: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即在拐卖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体现拐卖行为的规模和危害程度。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涉及跨国犯罪,危害更大。
这些加重情节会使犯罪分子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拘禁罪怎么判
拐卖妇女、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等。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名如何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认定此罪关键在于“以出卖为目的”。若行为人实施了上述拐骗、绑架等行为,且目的是将妇女儿童出卖获利,即构成本罪。比如,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欺骗手段将妇女卖给他人并获利,就可能构成拐卖妇女罪。
需注意,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也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此外,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实施奸淫、强迫卖淫等行为的,不数罪并罚,而是作为拐卖犯罪的加重情节。同时,为拐卖妇女儿童提供帮助的行为,如接送、中转等,也属于共同犯罪范畴,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在探讨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情节有哪些这个问题时,我们了解到了一系列加重犯罪的情形。比如,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拐卖妇女、儿童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都属于加重情节。但在实际法律应用中,对于一些边缘情况是否属于加重情节可能存在疑问。比如,在拐卖过程中,为了控制妇女儿童而实施的一些轻微暴力行为,到底该如何界定其是否属于加重情节里的“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呢?如果您对类似这些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情节相关的法律细节还有疑惑,就请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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