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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为

时间:2026.02.2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22人
律师解析:
涉及危及公共安全罪案件中的部分罪犯可能会被依法剥夺相应的政治权利
公共安全罪这一法律概念属于广义的范畴,涵盖了诸多具体的犯罪类型,例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等。
依照中国现行刑法典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于那些严重威胁到国家安全的罪犯,必须附加剥夺其政治权利;
而对于那些蓄意实施杀人、强奸、纵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罪犯,也可附加剥夺其政治权利。
在处理涉及公共安全罪的案件过程中,若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那么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对罪犯施以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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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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