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结果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在于行为人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后,导致了极为严重的后果,且行为人必须承受由此产生的刑事责任。在此过程中,常见的严重后果包括发生重大道路安全事故,造成他人重大伤亡或致使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等。
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标准是根据情节的恶劣程度来决定的。如果肇事者在肇事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那么他们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在审判时,法官会综合考虑肇事者的过失程度、后果的严重性以及赔偿情况等因素。如果肇事者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并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那么他们有可能获得量刑上的减轻。
结果加重犯是指在实施某个犯罪行为时,产生了超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加重结果,法律规定对此应加重刑罚。 比如说,在交通肇事罪中,要是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选择逃逸,或者在肇事后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比如有人因此死亡,那么犯罪者将被处以更重的刑罚,可能会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种加重处罚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后果严重性的考量。
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吗,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说如果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过失,但是在客观上却实施了交通肇事行为的,如果是因为交通肇事之后逃逸导致他人死亡的,那么就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具体的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可以参考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