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中的保管怎么认定
在侵犯财产罪中,所谓的"保管"一词,通常用于描述在特定的信任基础上,被委托人交付行为人管理并监管其资产。因此,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对所接收到的财物具有独占及掌控的完全权限。若要准确地定义这种保管关系,我们必须综合以下几个重要因素进行考量:
首先,保管行为必须建立在明确的意愿表达或双方默契的约定之上,而非未经授权的擅自占据。
其次,保管人对于财物的控制权必须是合法且有充分依据的。
最后,保管关系往往伴随着保管人对财物的妥善保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中代为保管财物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代为保管财物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需有明确的保管合意,即财物所有人基于信任将财物交予行为人保管。其次,保管行为具有临时性和特定性,并非所有权的转移。例如,朋友将其闲置物品委托你暂存,这就构成了代为保管。再者,保管关系应基于合法的基础,如委托、租赁等合法事由。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物后进行所谓的“保管”,则不构成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总之,要认定代为保管财物,必须有合法的保管合意、特定的保管行为以及合法的保管基础,缺一不可。
三、侵占罪中的占有如何界定
侵占罪中的占有指对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一般来说,基于委托关系、租赁关系等合法原因而持有财物,在该持有关系结束后,有义务将财物归还而拒不归还的,可能构成侵占罪。例如,甲受乙委托保管其财物,之后甲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返还,就可能构成侵占罪。需注意的是,这种占有必须是对财物有明确的支配意识和控制能力,不能是短暂的、偶然的接触。同时,要区分与盗窃罪等其他犯罪中对财物的占有情形,避免混淆。总之,侵占罪中的占有强调对财物的非法持续掌控,且违背了相应的合法持有义务。
在侵犯财产罪中,“保管”指基于信任,委托人将资产交由行为人管理。行为人拥有资产的完全控制权。界定保管关系需考虑:基于双方意愿或默契、保管人合法控制、及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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