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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侵占罪中的遗忘物

时间:2026.04.0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35人
律师解析:
遗失物乃侵犯个人财产罪行中一个极其关键的概念。
所谓遗失物,乃是指财产之所有者或者持有者出于特定意图,故意将其所保管之财物置放于特定场所,然而由于自身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将其收回的财物。
在判定某项财物是否构成遗失物的过程中,关键在于财产所有者是否在主观层面上对该财物暂时丧失了掌控与支配,且此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并非源自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若财产所有者明知财物所在之处,却因为客观因素导致暂时无法将其收回,则此类财物不应被视为遗失物。
例如来说,乘车旅客在出租车后排落入的钱包,倘若旅客下车站点时已然忘却此事,然仍可以清晰地回忆起钱包留在了出租车上,此时该钱包便应被判定为遗失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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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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