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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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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9 · 2436人看过
导读:案件是否经过正常程序和途径在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凡是不经正常程序立案,或者在立案庭网络上查询不到立案号及分案、指定办案人等信息的案件,审判庭办理的,可以认定是虚假诉讼案件。
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认定

一、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认定

案件是否经过正常程序和途径在人民法立案庭立案。

凡是不经正常程序立案,或者在立案庭网络上查询不到立案号及分案、指定办案人等信息的案件,审判庭办理的,可以认定是虚假诉讼案件。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执行程序中保证人履行责任后是否可以追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范的范畴内,我们明确指出,担保人为确保债务得以切实履行,当债务人未如期偿还到期债务时,担保人须依照书面协议中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起担保责任。此时,如果担保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自己的担保职责,那么他便有权利直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同时,当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了其应尽的保证责任之后,他将享有与债权人同等的权利,即向债务人追讨欠款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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