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取保候审后检察院还逮捕吗
在通常状况下,检察院通常不会再次采取逮捕措施。然而前提是相关人员必须符合逮捕标准,或在保释期间出现诸如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等特定行为时,仍有可能得到批准逮捕的处理。已被依法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若在此期间违反了相应法律法规以及取保候审的具体要求,那么无论其是否已经缴纳了保证金,都需要对部分或全额保证金进行没收;同时还需根据具体情形,对涉案人员做出相应的惩处,如责令其写下深刻反省和悔过声明,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甚至逮捕等严厉处罚。在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人时,应充分考虑犯人所涉及的犯罪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还有其对于自己违法行为的认识及愿意接受惩罚的态度等等,作为评估其是否存在社会危害风险的主要参考因素。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公安局取保候审由谁批准
若涉及一般的刑事犯罪行为,且该案尚处于调查研判的攻坚阶段,此时便需仰仗公安机关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批;倘若涉案案件已经步入审查起诉阶段,那么谋求取保候审的申请便须得到检察机关的批准许可;而当案件进入到审判环节时,欲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就必须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定。因此,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法院,都拥有对取保候审申请进行审批的权力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检察机关将不再实施新的逮捕行动。前提条件是涉案人士必须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逮捕标准,或在取保候审期间倘若出现诸如违反取保候审的约定义务等特定行为,便极有可能面临被批准逮捕的惩处。倘若当事人在此期间违规触犯了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取保候审的具体要求,那么不论其是否已按规定缴纳了保证金,均需依法没收其全部或部分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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