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被刑事拘留股东怎么办
若有股东因刑事罪名遭到拘留,公司可能陷入运营中断的困境之中,这无疑将对公司的管理和运作造成极大的困扰,进而对全体股东尤其是重度影响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倘若占比公司全体股东总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大股东,判断出公司的持续存在可能会引发股东重大利益损失且其他途径无法有效解决此问题,那么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散该公司。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股东们应该尽早寻求律师的专业意见,深入理解自身所享有的权益及承担的责任,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解散公司的法定程序、所需提交的证据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股东们可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公司的确面临着严重的经营管理困境,以及这些困境如何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股东的重大利益损失。一旦股东做出了解散公司的决定,他们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股东被追加执行人如何应诉
依照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如若有限责任公司的某位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某些董事与控股股东未能在法定时限内立即组建并启动清算小组的工作,从而使得公司的资产遭受了贬值、流失、毁坏或毁灭等不良影响,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有债权人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这些未及时履行职责的股东及董事在公司所受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事实与法律,对此类诉讼请求给予充分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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