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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办了取保候审还请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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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9 · 1697人看过
导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辩护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推荐人士、法定监护人或亲友。即使取保候审,他们仍有权并需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提供法律援助及辩护服务。
已经办了取保候审还请律师吗

一、已经办了取保候审还请律师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除了本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之外,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还有权委托一至两人担任辩护人,这其中包括律师、由人民团体推荐的人士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亲朋好友等等。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即便已经申请并获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然有权并且有必要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为他们提供全面的法律援助及辩护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二、已经办理取保候审公安局还有权撤案

在针对取保候审的人群中,若出现以下六个法定情况之一者,公安与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解除其案件:

第一点,情节轻微且危害程度较小的犯罪行为,不符合构成犯罪的标准;

第二点,犯罪行为的法定追诉期限已经届满;

第三点,依照特别法例获特赦释放后,原定刑罚得到豁免;

第四点,仅需被害方告知或者请求取消控告的案件,当被害人有确凿证据表明受害人自身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了被告人的非法侵害,该损害应当由公权机构进行依法追责,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能对被告人进行切实有效的刑事追责;

第五点,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死亡;

第六点,根据其它相关法规条款,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各种情况。在此过程中,撤销案件是司法机关宣告刑事诉讼终结的一种重要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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