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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与户口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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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2 · 3892人看过
导读:拆迁补偿一般和户口有一定的关系,具体以拆迁补偿公告的方案为准。拆迁方在实施房屋拆迁行为之前,就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形,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如果对拆迁补偿与户口有关系吗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拆迁补偿与户口有关系吗?

一、拆迁补偿与户口有关系吗?

1、拆迁补偿一般和户口有一定的关系,具体以拆迁补偿公告的方案为准。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拆迁补偿根据房屋用途可以分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房屋用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商业服务用房”是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用途的房屋。正是房屋的用途区别,其在设计规划上和建筑结构上还有价值产生都有所不同,因此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遂分开处理。

二、拆迁补偿款能不能进行保全?

1、拆迁补偿款不一定能进行保全,一般情形下,满足以下情形可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2、法院可能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三、拆迁补偿政策属于不可抗力吗?

1、拆迁补偿政策不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人类无法预知不能避免的,例如自然灾害。政府拆迁是属于行政征收行为,政府在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拆迁补偿、安置四方面,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回避。

2、不可抗力因素包括:

(1)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等;

(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这类事件往往指社会异常的、突发的事件,既非自然灾害,也不属于政府行为;

(3)有些情况下,政府行为对民事当事人民事活动的影响,类似于不可抗力,应当比照不可抗力处理。

通常情形下被拆迁方都是可以获得拆迁补偿的,且补偿数额与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直接相关。但如果房屋属于违章建筑,那么一般不能获得补偿。如果对拆迁补偿与户口有关系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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